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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国第二批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进行省级验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7-22浏览次数:字号:[ ]

鲁环函〔2010〕259号

关于对全国第二批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

进行省级验收的通知

  临沂市、莱芜市、龙口市、临朐县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总结的通知》(环办函〔2010〕107号)要求,省环保厅定于2010年4月19日至25日对山东省试点地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进行省级验收,请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附件:全国第二批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省级验收方案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全国第二批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省级验收方案

  为了考核全省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工作情况,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开展,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总结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验收方案。

  一、验收范围

  山东省第二批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临沂市、莱芜市、龙口市、临朐县。

  二、验收依据

  1、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93号)

  2、关于批准第二批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的通知(环发〔2007〕171号)

  3、关于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总结的通知(环办函〔2010〕107号)

  三、验收内容

  对照《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评估标准》中规定的组织管理、机构队伍、方案实施、规章制度、档案管理、宣传教育、现场执法、执法效果、工作创新等9大项基本指标,对试点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和机构设置,专业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规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有关法规、管理办法和政策的制定,执法机制和工作制度的建立,现场执法情况和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执法效果和当地生态环境现状等。

  四、验收形式

  1、听取汇报。听取试点地区关于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2、查看资料。查阅试点单位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记录等档案资料。

  3、现场考察。通过实地查看和采访群众等方式,检查环保制度落实情况、生态破坏案件查处情况、生态环境改善情况,同时了解试点地区取得的成效等。

  4、意见反馈。验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审核验收意见,进行现场反馈。

  五、验收组织

  试点验收工作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成立试点工作验收委员会,成员由聘请专家和省环境监察总队人员组成;各市环保局配合省环保厅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监察试点验收的组织工作。

  六、时间安排

  2010年4月19日至25日,每个试点地区的考核验收时间为1—2天。具体验收时间和验收组人员名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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